稅收政策匯總——進項稅抵扣
身為財會人員我們應該時刻關注財稅政策變動,這樣才能做到“與時俱進”,但是有些文件對于我們而言確實有些晦澀難懂,所以每逢政策出臺,也都伴隨著不少疑問。下面會計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進項稅抵扣知識點,希望能對廣大工作者有所幫助。
【知識點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注釋:條款第五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現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知識點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