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考試《稅法二》每日精學: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2021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開始了,各位小伙伴們你開始學習了嗎?為幫助大家更好的備考稅務師考試,現在稅務師每日精學每天帶你學習知識點及經典例題,跟隨老師學習每天進步一點。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每日精學。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知識點
1.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
兩種情況要視同清算分配: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2)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
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直接變更稅務登記就可以。
【提示】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2.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
(1)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
(2)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3.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4.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5.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6.企業合并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7.企業分立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考點指引】
簡單理解,非重要考點。所得或計稅基礎按“公允價”。
經典例題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企業合并實施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按比例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B.合并企業應按照賬面凈值確認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C.被合并企業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D.合并企業應按照協商價格確認被合并企業各項負債的計稅基礎
【答案】C。解析:選項A,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選項B、D,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