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的解讀
近年來,在國家或行業政策、甚至法律法規的制定中,社會民眾參與度越來越高,財政部也越來越關注民眾的真正訴求,積極解決實務問題,時刻關注國際動向,參與全球一體化。下面跟著小編一起解讀本次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征求意見稿)》吧!共涉及三個部分的內容:
需要給大家說明的是這三部分都是基于會計實務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20年5月發布的《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修訂》、《虧損合同——履約合同的成本》(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修訂)而做出的。
第一部分: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準則。
(圖片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附件)
其一:因為之前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產出的樣品需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所以實務中的會計處理五花八門,有的參照“在建工程”中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不確認收入,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而有的人根據自己的業務需求,樣品不確認存貨,只在備查簿登記,出售時確認收入,用營業成本沖減研發費用。
本次的解釋15號明確指出樣品應當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明確了賬務處理。
其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但是對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具體標準并沒有特別明確。
解釋15號明確了,達到該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即達到了預定可使用狀態。
第二部分,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交易的列報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等準則。
(圖片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附件)
解釋15號明確:成員單位(即子公司)通過資金結算中心歸集資金的,報表列示項目如下表:
歸集資金平臺 | 成員單位(子公司) | 母公司 |
母公司 | 其他應收款 | 其他應付款 |
財務公司 | 銀行存款 | 吸收存款 |
解釋15號明確:成員單位(即子公司)通過資金結算中心拆入資金的,報表列示項目如下表:
拆入資金平臺 | 成員單位(子公司) | 母公司 |
母公司 | 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 | 其他應收款 |
財務公司 | 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 發放貸款和墊款 |
之前準則對于這一塊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康得新、永煤事件中,沒有通過財務公司歸集和拆入的資金,也通過銀行存款核算,導致銀行存款不實。解釋15號這里作了明確說明,不通過財務公司歸集和拆入的,應作為往來處理,而且應當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
第三部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等準則。
(圖片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準則僅規定了虧損合同的定義以及履約成本僅包括增量成本。
解釋15號明確規定了履約成本的具體內容:除了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還有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分攤金額,相較之前,同一業務,可能會確定更多履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