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特征
經濟法知識點
(1)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起訴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抗辯權√
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解釋】
如果義務人援引抗辯權,對于義務人的效果,可以拒絕權利人的履行義務的要求,同時將權利人的請求權轉化為自然債權;對于權利人的效果,其實體權利和訴權都不消滅,只是實體權利變成一種自然權利,訴權也存在,但是起訴后法院不會支持其請求權。
如果義務人不援引抗辯權,權利人仍然享有完整的權利,法院予以保護。
(3)自愿履行放棄抗辯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與時效利益拋棄無效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5)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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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bx53961)